家教會會章:
 
 
1、會名及會址:

1.1 會名:
佛教慈敬學校家長教師會
Buddhist Chi King Primary School Parent-Teacher Association(以下簡稱本會)

1.2 會址:
九龍九龍灣啟禮道12號

 
 
 
2、宗旨:

2.1 促進家長教師之聯繫及友誼

2.2 加強家長教師之溝通合作,培養學生高尚品格及優良學業,提高教學質素。

2.3 協助改善學校設施,增加學生福利。

2.4 透過各種文化康樂活動,讓家長、教師及學生融入學校大家庭。

2.5 配合校方的辦學精神,協助學校成為一所不斷追求卓越的高效能學校。

2.6 關注學生在成長中之需要,以期匡正兒童之人生路途。

 

 
 
3、會籍及會員權利與義務:

3.1會籍:

3.1.1 普通會員:
凡於佛教慈敬學校(以下簡稱本校)就讀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,均可自動成為本會 「普通會員」,每一家庭最多可有普通會員兩名,須每年繳交會費,惟每一家庭只需繳交一份會費。
 
3.1.2 校友家長會員:
凡於佛教慈敬學校畢業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,均可自動請成為「校友家長會員」,每一家庭最多可有校友家長會員兩名,不須繳交會費。
 
3.1.3 當然會員:
凡本校在職校長及教師,均為「當然會員」。不須繳交會費。
 
3.1.4 名譽會員:
本會常務委員會可邀請知名人仕任本會「名譽會員」。不須繳交會費。
 

3.2 權利:
「普通會員」及「當然會員」可享有動議、表決、選舉及被選舉權。
「校友家長會員」及「名譽會員」無選舉權及無被選舉權,但可享有其餘之會員權利。
權利。

3.3 義務:

3.3.1 出席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。

3.3.2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或常務委員會通過之決議。

3.3.3普通會員須每年繳交會費。

3.4 會費:

3.4.1

每年會費金額由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,首屆會費為港幣20元正。
(每年會費由每年九月一日至翌年八月卅一日為止,惟首屆除外。首屆由本會成立當日起至二零零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止。)其後每屆會費均由該屆之常務委員會會議上商議,決定是否需要向會員徵收會費;及訂定該年度之會費金額。

3.4.2 由常務委員會會議訂定該年度會費金額,每名普通會員在自動成為本會會員後,則須於該屆常委會會議訂定的日期內繳交會費。

3.4.3 所得款項只可用作支付本會一切開支,例如:印刷、文具、紙張等;以及用以舉辦、津貼或補助本會章第2條「宗旨」下所載之活動。

3.4.4 若會員於中途自動退會,所繳之款項概不退還。

 

 
 
 
4、組織

本會由會員大會及常務委員會組成。

4.1會員大會

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,由全體會員組成。每學年由常委會主席召開一次。

出席人數須最少達全體會員百分之五,大會方為有效。若會員大會出席人數不足,得於十四天內向會員召開第二次會員大會。第二次會員大會不論出席人數多少,均為有效。若有20%或以上之會員聯合書面提出任何動議,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,常務委員會應於開會前一星期通知全體會員出席特別會員大會。

會員大會之權責:

(甲) 修改會章。

(乙) 推選常務委員會委員。

(丙) 商議及推展會務,通過財政報告。

(丁) 改進會務。

4.2 常務委員會

4.2.1
本會會務由常務委員會執行。委員包括家長8位及教師7位,(包括副校長、主任及教師,副校長為當然委員。)共計15位。教師委員由在職教師推選,並且於週年會員大會上確認其選舉結果。家長委員則於週年會員大會中選出,方法如下:由家長自薦或被提名成為候選人,再經與會會員投票選出,應有8位家長委員獲選。

常務委員會職位及職責如下:

(一) 主席一名(由家長出任):

負責召開並主持會員大會、特別會員大會及常務委員會會議;領導常務委員會執行會務;於會員大會中報告會務及財政狀況;籌組常務委員會之推選。

(二) 副主席兩名(由家長一人及副校長出任):

輔助主席推行一切會務,在主席缺席時執行主席職權。

(三) 秘書兩名(分別由一位家長及一位教師出任):

主理本會中文及英文來往書信文件、會議紀錄及翻譯工作。

(四) 司庫兩名(分別由一位家長及一位教師出任):

負責處理一切收支賬目;每年須制定結算表,交常務委員會審核,並提交會員大
會通過。

(五) 康樂三名(分別由兩位家長及一位教師出任):

負責策劃本會一切康樂活動

(六) 會籍一名(由教師出任):

主理會員名冊及會員登記事宜。

(七) 普通委員四名(由二位家長及二位教師出任,負責協助聯絡及總務工作)

(八) 顧問(校監、校董及校長為當然顧問)

4.2.2
遇有常務委員會委員離職,由常務委員會安排內部補選填補空缺,直至下年
度再通過會員大會重選。

4.2.3

本會常務委員會委員必須是本校現有學生的家長或現職教員。

4.3 管理及行政:

4.3.1
會員大會召開前最少兩星期,常務委員會主席須訂定會議之日期、時間、 地點及
議程,再經由秘書以書面通知各會員。

4.3.2
任何議案,須經過半數出席會員大會之會員通過,方成定案。投票決定議案時,
若贊成及反對之票數相同,主席可多投決性之一票。

4.3.3
常務委員會每年開會不少於兩次。每次出席會議之人數,最少為常務委員會之半數。投票決定議案時,若贊成及反對之票數相同,主席可多投決定性之一票。任何委員如連續兩次無故缺席,而無合理原因解釋,將由常務委員會投票決定是否解除其職務。

4.3.4
凡會員違背本會宗旨及其行為影響本會聲譽者,常務委員會有權投票決定是
否終止其會籍。

4.3.5
常務委員會有權委任小組籌劃及推行特定活動,其成員不必為常務委員。
特定活動完畢後,該工作小組即自行解散。

4.3.6
除當然委員外,常務委員之任期為兩年。(首屆除外,即由二零零零年上任當日起至二零零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止。)各委員最多只可連任屆。如子女就讀於六年級的家長,基於受到其子女畢業離校的一年限制,因而該家長留校服務不足兩年,所以不能接受提名或自薦參選,但其提名他人或投票資格則不受影響。

4.3.7
常務委員均為義務性質,無任何薪酬。

4.3.8
每次會議紀錄(包括常務委員會及會員大會)須呈交副本一份予本校校 董會
備案。

4.3.9
任何議決案(包括常務委員會及會員大會通過之活動及措施)若違反本會宗旨,
校董會有否決權,並對任何已通過的議案作出修訂及取締。

4.3.10

如家長教師會參選人數低於法定常務委員會的指定家長人數共9位,則可在合理期限內延期選舉。而現任的常務委員會全體有責任及義務維持會務運作,直至新一屆常務委員會順利產生為止。


 
 
 
5、財政

5.1
司庫負責收集會費及其他收入,存入一間指定之銀行。提取本會款項之所有支票
須經下列委員的其中兩人簽署,方屬有效:主席、兩位副主席和兩位司庫。
而簽署的兩名人士必須為一名家長委員及一名教師委員。

5.2
一切支出,須以達成本會宗旨為目標,或為本會行政費用。

5.3
常務委員會有動用本會資金的權力。而各小組之經費支出亦須事先經常務委員會
批准。

5.4
本會之財政年度由每年九月一日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。(首屆除外,即由
二零零零年本會成立當日起至二零零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止。

5.5
司庫須保留一切收支單據三年,三年後收據作廢。

5.6
司庫須於每次常務委員會會議中報告本會之財政狀況,並製作該財政年度之
收支結算表,經義務核數員核妥後,再交回常務委員會審核,並提交會員大會
通過。


 
 
 
6、核數

由會員大會推選出一位義務核數員(必須為家長),於每年財政年度終結時,核算
本會全年收支賬項。


 
 
 
7、解散及修章

7.1 若校董會審議本會之活動或措施時發現有違反本校辦學宗旨時,校董會
有權動議解散本會。

7.2 若要解散本會,須得出席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中三分二或以上會員通過。
本會解散後,所餘資產,可由會員大會通過捐贈本校或其他慈善機構。

7.3 修改會章,須經出席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中51%或以上之會員通過。
開會日期及所需修改之會章項目,須於會議前最少兩星期,由常務委員會主席以
書面通知全體會員。會章修改後,須由秘書於七天內以掛號信寄社團註冊處備案;
若該處不於二十八天內提議改動,則修訂本自動生效。


 
 
8、家長校董選舉

本會將依教育條例第40AO條內有關家長校董提名(附件),亦會依據佛教慈敬學校法團校董會章程及教統局家長校董選舉指引(或相關修訂版本),全權處理本校法團校董會之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選舉事宜。


 
 
9、會章的詮釋

假如會章有任何部份的意義不明確,常務委員會有權加以詮釋,以便有效率地
處理會務。


 
 
 
附則

一. 本會絕不干涉學校行政。

二. 本會不受理家長會員和教職員間之糾紛。

三. 本會不涉及政治之宣傳及活動。

四. 本會禁止會員在會內進行任何商業活動。

五. 本會禁止會員在會內進行誹謗佛教的活動。

 


 
 
註 : 本會會章由本會第一屆會員大會通過後生效。



 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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