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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會由會員大會及常務委員會組成。
4.1會員大會
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,由全體會員組成。每學年由常委會主席召開一次。
出席人數須最少達全體會員百分之五,大會方為有效。若會員大會出席人數不足,得於十四天內向會員召開第二次會員大會。第二次會員大會不論出席人數多少,均為有效。若有20%或以上之會員聯合書面提出任何動議,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,常務委員會應於開會前一星期通知全體會員出席特別會員大會。
會員大會之權責:
(甲) 修改會章。
(乙) 推選常務委員會委員。
(丙) 商議及推展會務,通過財政報告。
(丁) 改進會務。
4.2 常務委員會
4.2.1
本會會務由常務委員會執行。委員包括家長8位及教師7位,(包括副校長、主任及教師,副校長為當然委員。)共計15位。教師委員由在職教師推選,並且於週年會員大會上確認其選舉結果。家長委員則於週年會員大會中選出,方法如下:由家長自薦或被提名成為候選人,再經與會會員投票選出,應有8位家長委員獲選。
常務委員會職位及職責如下:
(一) 主席一名(由家長出任):
負責召開並主持會員大會、特別會員大會及常務委員會會議;領導常務委員會執行會務;於會員大會中報告會務及財政狀況;籌組常務委員會之推選。
(二) 副主席兩名(由家長一人及副校長出任):
輔助主席推行一切會務,在主席缺席時執行主席職權。
(三) 秘書兩名(分別由一位家長及一位教師出任):
主理本會中文及英文來往書信文件、會議紀錄及翻譯工作。
(四) 司庫兩名(分別由一位家長及一位教師出任):
負責處理一切收支賬目;每年須制定結算表,交常務委員會審核,並提交會員大
會通過。
(五) 康樂三名(分別由兩位家長及一位教師出任):
負責策劃本會一切康樂活動
(六) 會籍一名(由教師出任):
主理會員名冊及會員登記事宜。
(七) 普通委員四名(由二位家長及二位教師出任,負責協助聯絡及總務工作)
(八) 顧問(校監、校董及校長為當然顧問)
4.2.2
遇有常務委員會委員離職,由常務委員會安排內部補選填補空缺,直至下年
度再通過會員大會重選。
4.2.3
本會常務委員會委員必須是本校現有學生的家長或現職教員。
4.3 管理及行政:
4.3.1
會員大會召開前最少兩星期,常務委員會主席須訂定會議之日期、時間、
地點及
議程,再經由秘書以書面通知各會員。
4.3.2
任何議案,須經過半數出席會員大會之會員通過,方成定案。投票決定議案時,
若贊成及反對之票數相同,主席可多投決性之一票。
4.3.3
常務委員會每年開會不少於兩次。每次出席會議之人數,最少為常務委員會之半數。投票決定議案時,若贊成及反對之票數相同,主席可多投決定性之一票。任何委員如連續兩次無故缺席,而無合理原因解釋,將由常務委員會投票決定是否解除其職務。
4.3.4
凡會員違背本會宗旨及其行為影響本會聲譽者,常務委員會有權投票決定是
否終止其會籍。
4.3.5
常務委員會有權委任小組籌劃及推行特定活動,其成員不必為常務委員。
特定活動完畢後,該工作小組即自行解散。
4.3.6
除當然委員外,常務委員之任期為兩年。(首屆除外,即由二零零零年上任當日起至二零零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止。)各委員最多只可連任三屆。如子女就讀於六年級的家長,基於受到其子女畢業離校的一年限制,因而該家長留校服務不足兩年,所以不能接受提名或自薦參選,但其提名他人或投票資格則不受影響。
4.3.7
常務委員均為義務性質,無任何薪酬。
4.3.8
每次會議紀錄(包括常務委員會及會員大會)須呈交副本一份予本校校
董會
備案。
4.3.9
任何議決案(包括常務委員會及會員大會通過之活動及措施)若違反本會宗旨,
校董會有否決權,並對任何已通過的議案作出修訂及取締。
4.3.10
如家長教師會參選人數低於法定常務委員會的指定家長人數共9位,則可在合理期限內延期選舉。而現任的常務委員會全體有責任及義務維持會務運作,直至新一屆常務委員會順利產生為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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